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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档案馆收集范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5日作者:泾源县档案局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档案收集工作力度,有效保护档案资源,从而,丰富县级综合档案馆馆藏资源,满足社会各界人士查阅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泾源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含资料;下同)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是指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是指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规定征集散存、散失档案的活动。征集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县级综合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四条、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常设机构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9、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
10、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11、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12、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俱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五条、各部门档案室,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县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及15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征集范围是散存在民间以及散失在县外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案、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等单位保存的资料同时是档案的,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复制、收集进馆、
第十二条、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工作。
 
 
 
 
 
 
泾源县档案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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